广州经济犯罪律师

-杨惠敏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特别的取保候审的程序

添加时间:2018年9月2日 来源: 广州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wzwzls.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取保候审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全国服务热线

400668616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