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乾律师,温州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立案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是公权对私权领域最强烈的一种干涉方式,直接影响公民的人身、财产,进而也影响公民内心的安全感。刑事追诉乃国之重器,用之当慎,一旦火力打歪,受损的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而且还有国家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承诺,悖于国家的宗旨。但是我们从黄碟案的有关报道来看,这样的刑事立案还是很随便的,甚至一个派出所就能实际进行。
从黄碟案中可以看到我国公安机关立案制约体制不完善,其威胁着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仍然有着重权力行使而轻视权利保护、重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体利益的权力本位倾向,公权在私权面前易于变得恣意任性。因此,笔者认为,法治社会必然要求对刑事立案建立一套完整的制约体制:
其一,诉讼中,有纠错的体制,公安机关理应将有关立案情况向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报告,如果检察机关发现不该立而立的情况可以及时撤销立案。
其二,事后有救济的渠道,任何受到不当追诉的公民都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不能仅限于无重大嫌疑而拘留、错误逮捕等极端的案件中。
其实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而这正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因此,笔者呼吁:对于立案制度理应有救济的途径,而且这种救济也理应是有效的。
我们更想看到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应该多一点制约,以防止错误的追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