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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案件强制措施怎么变更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2日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相关刑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不管是否需要对嫌疑人,或对被告人采取哪种强制措施,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此,大律师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定管辖案件强制措施是如何变更。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指定管辖案件强制措施怎么变更

在实践中,存在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分为了应当变更和可以变更。

对已经逮捕的人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对该人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该人犯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及流产法定休息期内的妇女;

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人犯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者超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被告人判处的刑期的。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指定管辖案件强制措施是如何变更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允许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下,如果司法机关还能选择的权利,并不一定非要变更强制措施。但如果必须变更,则情况就不同。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大律师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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