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法庭开庭辩论阶段的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法庭开庭辩论阶段的注意事项是怎样的,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林上乾律师,温州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庭开庭辩论阶段的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见的有关规定。


  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一审开庭需要准备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刑事诉讼一审开庭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来了解相关的暗抢以及诉讼要点等内容,庭审的过程中双方要理智地进行争辩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57705210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